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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朝的殡葬文化礼仪

编辑:易灵网编辑(www.d02.cn) 日期:2016-04-11 09:40 来源:壹风水网 浏览:

  周朝的殡葬文化礼仪,周国家全面地继承并完善了夏、商以来的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,同时也使中国的殡葬文化礼仪达到了一个高度完备的制式化(法制化)水平。

  公元前11世纪,周朝的建立是我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。周国家全面地继承并完善了夏、商以来的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,同时也使中国的殡葬文化礼仪达到了一个高度完备的制式化(法制化)水平。当然,这一制式化是以“周礼”的形式出现的。

  “礼”即一整套言论、行为规范的总和。在周代,“礼”是用以区别并显示亲疏贵贱、等级差别的。亲疏或贵贱不同,其言、行都以不同的“礼”予以规定;礼具有法律效力,“违礼”行为要受国家(或家族)的惩罚。这就是周代的所谓“礼法合一”的社会制度。《礼记》、《周礼》、《仪礼》(号称“三礼”),便详尽地记载了西周政治、行政、社会生活诸方面的礼制规范,其中包括了殡葬礼仪。

周朝的殡葬文化礼仪

  在殡葬礼仪上,为显示“贵贱有仪,上下有等”的区别,大体上有如下规范:

  首先,对死者的称呼不同。同是死亡,但社会身份不同,其称呼各异。如,天子死曰“崩”,意山崩地裂。故战国时就以“山陵崩”隐指君主死亡。诸侯死曰“薨”(hong),意为倾覆。大夫死曰“卒”,终了之意。士死曰“不禄”,即再也享受不到俸禄了。最下,平民百姓死才直言其“死”。
 

  其次,丧服和居丧的不同。《周礼》中丧服有五等:斩衰(cui)。它是五服中最重的一种,斩衰用粗生麻布做成,衣旁和下边不缝边,故称“斩衰”(斩就是不缝边之意)。子为父、未嫁女为父、妻妾为夫、臣为君、诸侯为天子均为斩衰,居三年丧(实为二十七个月)。

  齐衰次之。丧服用熟麻布制成,因经缝边,故称“齐衰”。居丧三年至三个月不等。大体上,儿子、未嫁女对母(含继母)三年;已嫁女为父母一年;孙为祖父母一年,为曾祖父母三个月等。

  大功再次之。丧服用熟麻布制成,比前者更精细,居丧五个月。男子为曾祖父母、仁叔祖父母、堂伯祖母、堂姐妹,妇女为太人的姑母、姐妹等。缌服是最轻的一种,丧服用细麻布制成,居丧三个月。男子为族曾祖父、族祖父族祖母、祖父族母、族兄弟,为外孙(女之子)、外甥、婿、妻之父母、舅父等。大体上,服丧的久暂取决于血缘的亲疏关系。

  这些规定极为烦琐,要记住都很不容易,上述也只是择主要关系而言。以致后世人怀疑西周是否真正严格遵行过,可能其中有春秋战国时儒家的想象成份。因为在西周重法制,人们聚族而居,一个家族少则几百人、多则数千乃至更多;而古代人寿命多短。如此服丧,一个人在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势必都在服丧之中。

  已死入殓后,停柩待葬曰“殡”,意指待以宾客之礼。《周礼》规定:天子七日而殡,七月而葬;诸侯五日而殡,五月而葬;大夫三日而殡,三月或逾月而葬。即将遗体分别摆上七、五、三日而后入殓,殡之七个月、五个月、三或一个月再葬。《左传.僖公三十二年》载:“冬,晋文公卒。将殡于曲沃。”曲沃是晋室祖庙所在地,殡于曲沃是最隆重、规格最高的殡礼。次年四月下葬,刚好是五个月。晋文公为诸侯领袖,晋国是维护“尊王攘夷”的盟主,在礼仪上也就必须属守周礼,才能对诸侯有号召力。送葬上,《周礼》也规定:“天子葬,同轨毕至;诸侯葬,明盟至;大夫、士葬,同位至;庶人葬,族党相会。”

  陪葬品的种类、多寡是随死者的社会地位而定的。随葬品包括青铜制的饮食器、兵器、乐器、玉器、骨器、陶器等;祭祀死者的祭品有大牢(牛、羊、猪各一)、小牢(羊、猪各一),前者为君主祭祀之礼,他人不得妄用。

周朝的殡葬文化礼仪

  此外,西周有殷商人殉之遗风,直到春秋战国之交才大体消失。

  西周的殡葬礼仪,旨在给人们进行社会“定位”,并时刻提醒人们的权利和义务。

  春秋战国,天下扰攘、连年争战,西周礼制多遭破坏,“凶礼”(主要指殡葬礼仪)同样如此。至西汉文帝,临终遗诏:自己死后,朝廷百官、亲眷只许居丧二十七日(史称以日代月),外地官员不得进京奔丧,其后百官除丧服,民间听任娶嫁。两汉殡葬礼仪并不严格。即便为父母守丧亦只是鼓励、表彰,而无硬性规定。魏晋南北朝,天下纷崩,凶礼多从各地的风俗。

  到唐代殡葬礼仪走向法制化,即正式形诸法律(包括刑法和礼法)。例如,唐朝重申了三年之丧,《唐律》规定,居父母丧,若身自嫁娶或去孝服以游东,均为“不孝”,属“十恶”之条,居丧中“生子,徒一年”。

  此外,具有“准”法律效力的“礼”也在极力完善殡葬礼仪。在西周时代,“礼法合一”,礼即法。春秋以后,各国开始制定法律,但礼仍然存在。于是,中国政治制度史上便逐步形成了“以礼辅法”的一个突出特点。由于礼的特殊作用,历代统治者均极重视对礼的整理修订。

  唐太宗时的《贞观新礼》和唐玄宗时的《大唐开元礼》都是我国礼制之集大成,“由是唐之五礼(吉凶军宾嘉)之文始备,而后世用,虽时小有损益,不能过也。”(《新唐书.志.凶礼》)《开元礼》对殡葬中“若五服与诸臣丧葬、衰麻哭泣则颇详焉。”详细到什么官员死后幡用多长、坟多高、墓前置何类石兽及多少对等,都有明确的规定,严禁“愈礼”。例如,《开元礼》规定:一品至三品官,可用九尺长的白幡、四至五品官用八尺幡、六至九品官用六尺幡,上面书死者的姓名、官职、功名,称为“明旌”。唐朝对殡葬礼仪的法制化(和礼制化并举)为后世所沿用,如明、清的此类法律条文近乎是全部照搬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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